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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重点规范网络商品零售

    2018-03-24 16:21:14    浏览:0    点赞:0

    25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条例》的重点适用范围是网络商品零售,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在内的部分电子商务业务不适用本条例。

    据浙江省商务厅厅长孟刚介绍,电子商务已成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经济增长点,是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2016年,浙江省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万亿大关,达到10306.7亿元,居全国第二位。今年1-9月,浙江省实现网络零售8612.82亿元;省内居民网络消费4430.22亿元。

    此外,孟刚还表示,浙江省各主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活跃的网络零售网店近80万家,创造直接就业岗位约210万个,直接创造的就业岗位约550万个。第三方平台、IT服务、物流仓储、代运营、产品设计、摄影等与电子商务发展有关的服务业也取得长足发展,该省有各类电商服务企业约3000家,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约2000亿元,行业整体规模和水平居全国前列。

    浙江省是中国电子商务先行区,经历十多年的发展,已到了以规范促发展的节点。《条例》在2013年列入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2017年正式列入该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项目。

    本次初审的《条例》草案,重点从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支付环境、电子发票、诚信体系建设、投融资机制、标准化建设、人才培育、统计指标体系等方面对促进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作了规定。

    据悉,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网店的注册管理是电商立法主要争议问题之一。为此,草案规定了实名注册、注册信息提交、注册信息审查和抽查、注册违法处置措施等方面内容;还规定了网店的信息公示义务。

    同时,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自然人网店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草案规定自然人具备国家规定的工商登记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针对电子商务活动涉及的平台、网店、消费者、知识产权人等多方权益保护问题,草案也都一一作出规定,共计10余条。

    针对平台权益保护,草案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单独或者会同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炒信、虚假交易、恶意评价等不正常竞争行为。

    针对网店权益保护,草案明确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制定、修改和实施平台规则。平台规则应当包含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公示、交易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内容等。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草案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无条件先行赔付等权益保护等。

    针对知识产权人权益保护,草案提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处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侵权事实的,应当立刻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等。

    此外针对蓬勃发展的跨境电商,草案主要从促进角度规定了有关政策措施,比如要求推行跨境电商服务窗口,推动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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